当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襄樊市卫生防疫站 申克庆    发布时间:2009-02-13 
 

1996年卫生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代,广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以此为契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作者长期从事该项工作,认为当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还存在下列主要问题,现提出来与同行进行探讨。

1建设部门和卫生部门两个执法主体的矛盾必须引起高大重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而建设部门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中,日常管理和监督其实很难分开,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城市供水企业本身就是由地方建设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有着共同的社会经济利益,一旦出现违法事件,很难保证建设行 政部门能给予卫生部门的良好配合,势必影响卫生部门的执法效果!另外,目前城市供水领域已经对外资开放,不少民营资本也进入了该领域,但是作为建设部门直接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自然得到额外关照,必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在某些地方就发生过建设行政部门的下属城市供水企业对其他行业主办的供水企业进行强制性水质检测的荒唐事件。

2饮用水管理的范围不明确。当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纯净水、超滤水、太空水等等新名称,而其主要的生产工艺就是对合格的市政饮用水进行再次过滤以及二次消毒,我个人认为这完全属于环境卫生系列的饮用水管理范畴,但是在很多地方这些都当着食品在管理,势必造成执法混乱,标准不一。

 

3涉水产品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首先是各地对涉水产品缺乏明确统一的认识,比如各种水龙头以及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到底是不是涉水产品管理范围,许多地方做法都不一致,让基层监督员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另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涉水产品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是很明确,有卫生部审批的,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但是这两级负责审批的机构都不负责日常监督,很难对涉水产品的在基层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而负责日常监督的地、市、县级卫生部门又无法了解审批该类产品的深入的情况,监督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4有关饮用水管理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虽然对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进行了规定,但是对违反该规定如何处罚又没有明确描述,无法体现管理的法制效力;《办法》对二次供水的单位的管理也缺乏有效约束,比如对该类单位不办理卫生许可证如何处罚以及对这些单位的水质按什么频率或什么项目进行检测都没有明确规定,基层操作起来比较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一下办法给予解决:一是建议对有关饮水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完善。必须明确处罚的各项依据和罚责,让基层监督员便于操作,以此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的的依法供水的法律意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的频率和检测项目也应该明确提出,增加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时建议修改《办法》,目前城市供水领域已经完全对各类资本开放,国家也已经明确撤销了建设行政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资质证的行政许可,实行行业协会形式的管理模式,若继续让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供水单位水质的日常管理,就很难保证其他行业主办的供水企业和建设部门下属的供水企业公平竞争,为此建议把卫生部门做为《办法》的唯一执法主体,这样可以统一标准,同样尺度,杜绝不公平竞争。二是统一涉水产品的管理标准,哪些该做为涉水产品管理而哪些不做为涉水产品管理,卫生部应该明确做出规定,在全国统一口径,减少监督单位和被监督单位的摩擦,对不同级别的监督单位在涉水产品管理中担负怎么的职责也应该进一步明确,确保管理到位。三是对目前各地出现的所谓“纯水”、“太空水”、“超滤水”等新的饮水名称,有关部门要尽快明确管理标准和管理部门,我个人认为这些应属于生活饮用水的管理范畴,而不能做为食品来管理,因为这些都是采取了供水以及水处理工艺中的一些基本技术,并没有增加任何对人体有利的物质。如果是“矿泉水”因起含有对人体有利的微量元素,当然应该做为食品管理。

总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饮水质量要求必将越来越高,只要我们正视上述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老百姓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目标是一定可以实现的。